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64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凱程 即 張鉅 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張凱程即 張鉅民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