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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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252號上訴人即原告兆榮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陳素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柏鴻林秀玲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6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5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475,993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53,1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彭蜀方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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