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附民字第23號原告 吳家雯 被告 李欣綺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簡字第81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張鶴齡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