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闕子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擄人勒贖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闕子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闕子瞻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更一字第20號判處有期徒刑9年確定,另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確定,並經本院95年度聲字第961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並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7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年5月確定。於民國95年7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1日核准假釋,聲請人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檢具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1日法授矯字第100011392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前來。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崔玲琦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蓁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