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89號聲請人榮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尤麗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1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李心怡┌──────────────────────────────────┐│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8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江欣股份│國泰世華商業│104年10月21日│32,970元│JA0000000│││有限公司│銀行大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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