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1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判決所宣告之從刑即沒收等部分,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十款規定,應併執行之,是毋庸於本裁定併宣告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慶昀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11月19日│98年1月19日│98年3月6日│98年5月19日12時許││││││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嘉義地檢9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8號│字第542號│字第550號│字第1120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139號│98年度訴字第390號│98年度訴字第485號│98年度訴字第664號││事實審├───┼─────────┼─────────┼─────────┼─────────┤││判決││││││││98年6月30日│98年6月30日│98年6月30日│98年8月24日│││日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139號│98年度訴字第390號│98年度訴字第485號│98年度訴字第664號││判決├───┼─────────┼─────────┼─────────┼─────────┤││判決│││││││確定│98年8月10日│98年8月3日│98年8月3日│98年9月1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否│否│否│否│├────────┼─────────┼─────────┼─────────┼─────────┤│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嘉義地檢98年度執字│││第2678號│第2522號│第2536號│第347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