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71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羅人晧
上列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 盧柏翰 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陸萬零肆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