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小字第950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岡小字第95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林博源
       陳慕勤
被   告  林庭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
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壹仟伍佰零貳元自民國一○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麗如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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