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姜慶鴻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范姜慶鴻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2年度偵字第97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光碟,均係非法重製光碟,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此為著作權法第98條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散布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罪乙案,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97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光碟,經臺北市保護智慧財產權交流協會鑑識結果,確認係盜版光碟等情,有鑑識報告書、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製造販賣暨授權契約書等在卷可按,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遊戲光碟均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屬侵害著作權之物品,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是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案之遊戲光碟,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力瑋中華民國102年80月27日附表:
┌──┬──────────┬──────┐│編號│遊戲光碟名稱│片數│├──┼──────────┼──────┤│1│戰國無雙2猛將傳│1│├──┼──────────┼──────┤│2│北斗無雙│1│├──┼──────────┼──────┤│3│TORY無雙│1│├──┼──────────┼──────┤│4│QUANTUM│1│├──┼──────────┼──────┤│5│無雙OROCHI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