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重訴字第五十五號原告江敏訴訟代理人 江林碧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素琴 、 謝曜駿 、 余忠勳 、 李瑞鵬 、 吳政龍 、 郭怡均 、 湯子毅 、 湯慰祖 、 陳淑貴 、 王智成 、 王智祥 、 潘懷宗 、 楊紫妍 、宏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燁公司)、 謝佳良 、 李玉霞 、 李清雄 、 黃美芳 、 翁明家 、 羅緣珠 、 許鈞翔 、許 何秀琴 、 周煥庭 、 謝佩君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其中原告對於被告葉素琴、謝曜駿、余忠勳、李瑞鵬、吳政龍、郭怡均、湯子毅、湯慰祖、陳淑貴、王智成、王智祥、潘懷宗、楊紫妍(下稱被告葉素琴等十三人)部分,係以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方式提起本件訴訟,依法不徵裁判費。於移送民事法庭審理後,原告於訴訟中追加宏燁公司、謝佳良、李玉霞、李清雄、黃美芳、翁明家、羅緣珠、許鈞翔、 許何秀琴 、周煥庭、謝佩君為被告,並請求追加被告宏燁公司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追加謝佳良、李玉霞、李清雄、黃美芳、翁明家、羅緣珠、許鈞翔、許何秀琴、周煥庭、謝佩君與被告葉素琴等十三人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萬元。經核其追加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