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60號
原告 林秉翰
兼
訴訟代理人 胡勝雄
被告 韓佩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原定於民國112月3月16日行審理程序,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故經原告聲請而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嗣後被告始具狀稱因不熟悉路況故遲到,並陳報取得本件本票之原因事實,雖其所稱未到庭原因難認正當,然既已說明取得本件本票之原因事實,本院考量倘逕為一造辯論判決,受敗訴判決之人勢必提出上訴,將使當事人喪失第一審為辯論之機會,考量上情,乃就本件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