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4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43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蕭家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佰捌拾玖萬陸仟伍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蕭家怡於民國(下同)102年3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二筆及106年6月18向債權人借款一筆:
⑴500萬元,依放款借據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約定,本借款期限30年,借款期間自102年3月11日起至132年3月11日止,分360期,每壹個月壹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1日平均攤還本息,借款人於105年時向債權人申請寬限期2年,寬限期間按月付息,期間自105年10月11日至107年10月11日止,有增補借據為證。
依放款借據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約定,本借款按年率1.74%浮動計息,上開借款利率前二年係按訂約日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一般)加計個別加碼年率0.345%訂定,第三年起係按訂約日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一般)加計個別加碼年率0.645%,目前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一般)為1.095%(附件4)。本借款依放款借據第四條第二項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訂個別加碼年率並加年率1%固定計算。
⑵150萬元,依放款借據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約定,本借款期限30年,借款期間自102年3月11日起至132年3月11日止,分360期,每壹個月壹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1日平均攤還本息,借款人於105年時向債權人申請寬限期2年,寬限期間按月付息,期間自105年10月11日至107年10月11日止,有增補借據為證。
依放款借據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約定,本借款按年率1.66%浮動計息,上開借款利率係按訂約日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一般)加計個別加碼年率0.565%訂定,目前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一般)為1.095%。(附件4)。本借款依放款借據第四條第二項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按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訂個別加碼年率並加年率1%固定計算。
⑶300萬,依放款借據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約定,本借款期限20年,借款期間自106年6月8日起至126年6月8日止,於撥款後前2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3年起分216期,每壹個月壹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8日平均攤還本息。
依放款借據第三條約定,本借款按年率1.72%浮動計息,上開借款利率係按訂約日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一般)加計個別加碼年率0.625%訂定,目前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一般)為1.095%。
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蕭家怡應於每月8日及11日繳付利息,上開借款自107年9月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利息,依授信約定書中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七條約定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然經債權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543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蕭家怡│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1.74%│││453446││月11日起│││││3元│││││├──┼───┼─────┼──────┼──────┼───────┤│002│新臺幣│蕭家怡│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1.66%│││136206││月11日起│││││7元│││││├──┼───┼─────┼──────┼──────┼───────┤│003│新臺幣│蕭家怡│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1.72%│││300000││月8日起│││││0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蕭家怡│自民國107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53446││月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3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蕭家怡│自民國107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6206││月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7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蕭家怡│自民國107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00000││月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