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24號原告 李俊毅 住○○市○鎮區○○里○○路00號三樓被告 毛韋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黃震岳
法官詹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書記官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