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9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9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942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陳煌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自九十六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即百分之十六)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即百分之十六)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煌珠於民國94年02月0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