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66號原告 謝曉晴 被告 潘淑萍
謝莉敏 簡江金治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簡景松 被告 簡乾龍
李淑華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簡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拾萬零伍佰元【計算式:1,400(元/平方公尺)(即系爭130地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6,435(平方公尺)×1/18(原告權利範圍)=50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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