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250號債權人 徐彩玲 上列債權人徐彩玲因與債務人 宋華妹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徐彩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存證信函影本所述,被繼承人 楊雅谷 之繼承人為楊崇義、 楊崇仁楊崇禮楊秀蘭楊宗智 、宋華妹,而債權人受其委託辦理繼承、申報遺產事宜之費用共計新臺幣12,000元卻僅對宋華妹請求,是請釋明本件僅對債務人宋華妹請求給付之依據為何?費用係如何計算?併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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