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金簡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簡字第10號113年度金簡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潼修選任辯護人林錦輝律師
林家綾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裁判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雖有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惟經核係關於誤寫、誤繕等顯然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述說明,爰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書記官王雅萱附表:
編號原判決位置原判決內容更正後內容備註1附表一編號1「匯款時間」欄111年3月22日10時15分許112年3月22日10時15分許告訴人 吳玉淑 2附表一編號2「匯款時間」欄111年3月21日10時42分許112年3月21日10時43分許告訴人 廖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