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629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債務人姓名。
二、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繕本3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