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六八號
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代理人 葉雨民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六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廿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立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廿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