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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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1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善芸 (即 鍾定谷 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3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