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85號聲請人 戴慧珊 (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戴慧珊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台幣捌萬叁仟伍佰肆拾貳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經本院以95年度繼字第118號裁定選任聲請人戴慧珊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以95年度家催字第109號裁定准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於民國95年7月5日刊報公告,期限將於96年7月4日屆滿。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本件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聲請人爰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份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查被繼承人甲○○遺有台北縣板橋市○○段○○○○○號(持分十分之一)及地上6382建號(所有權全部)房屋,依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96板金拍三字第33號通知最低拍賣價額為4,970,000元;彰化市○○段○○○○號(持分四分之一)、
634之1地號(持分四分之一),依94年度公告現值計算遺產價值為2,681,875元,管理報酬參上開要點規定計算為80,000元;另聲請人於管理遺產期間共墊付費用4,542元(含本件裁判費用1,000元)即聲請人管理遺產期間之管理費用(管理報酬暨墊付費用)共計84,542元,爰依法聲請鈞院准予裁定聲請人戴慧珊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83,542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遺產管理職務終結前,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
(一)聲請人戴慧珊主張其前經本院以95年度繼字第118號裁定其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以95年度家催字第109號裁定准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於民國95年7月5日刊報公告,期限將於96年7月4日屆滿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95年度繼字第118號民事裁定影本、95年度家催字第109號民事裁定影本、前鋒招標日報第24版影本各1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二)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甲○○遺有台北縣板橋市○○段○○○○○號(持分十分之一)及地上6382建號(所有權全部)房屋,依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96板金拍三字第33號通知最低拍賣價額為4,970,000元;彰化市○○段○○○○號(持分四分之一)、634之1地號(持分四分之一),依94年度公告現值計算遺產價值為2,681,875元;另聲請人於管理遺產期間共墊付費用4,542元(含本件裁判費用1,00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板橋市○○段之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彰化市○○段之土地登記暨地價第二類謄本影本、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通知書影本、本院裁判費收據影本、前鋒日報社廣告費收據影本、郵局限時掛號函件收據影本、郵局匯款執據影本等件為證,自應認為真實。
(三)本件被繼承人甲○○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按上開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標準,請求依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間計算請求代管遺產之報酬即80,000元;另聲請人於管理遺產期間共墊付費用4,542元(含本件裁判費用1,000元),已如上所述,故本件聲請人管理遺產期間之管理費用(管理報酬暨墊付費用)共計84,542元等情,亦有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費用計算明細表為憑。本院參酌前開卷附被繼承人遺產相關資料,以及聲請人已就遺產管理進行相關事務處理等情,經核聲請人請求本院准予裁定其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83,542元,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書記官翁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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