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8號
原告 陳蔡金鑾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 律師
被告 蔡程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的7分之5(下稱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價額如附表所示,應核定為10,836,0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8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書記官朱烈稽
附表:
編號
土地標示
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新臺幣)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原告請求被告移轉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3,900元
1,362.44
被告應有部分2分之1的7分之5
6,763,541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7,100元
1,606.05
被告應有部分2分之1的7分之5
4,072,484元
合計
10,836,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