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9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9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7928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務人周淵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玖仟玖佰伍拾肆元,及其中壹拾貳萬柒仟伍佰捌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台灣)」】業於民國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利息。
(三)詎債務人自民國107年5月4日止,尚有新臺幣129,954元未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四)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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