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08號原告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煒任 訴訟代理人 柯怡君 被告 林芳寧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臺中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6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查系爭房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0600元,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參。
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7萬06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祥雲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書記官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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