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7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志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志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志玄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吳志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除附表編號二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應更正為「103.02.25」外,餘均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案卷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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