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4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本院96年度易字第292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劉正偉法官曾宗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茜庭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