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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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移轉登記無效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01號原告 吳尚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江海 、 吳煌寅 、 吳得龍 、 吳江山 、 蕭麗君 、 黃瀞慧 、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間確認土地移轉登記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與被告吳江海、吳煌寅、吳得龍、吳江山、蕭麗君、黃瀞慧、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間確認土地移轉登記無效等事件,向本院提起訴訟,並主張土地有不實買賣之情形,然未於民事起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此裁定已於107年6月25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黃豔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