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9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9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943號債權人 柏亞芳 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峻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買賣契約價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45萬元及利息,惟查契約編號B010829之叁年期CB受益契約書,其契約期限(自民國104年12月30日起至107年12月29日止)尚未屆至,債權人尚不得為返還買賣契約價金之請求;契約編號A00176之【南方生命園區】土地買賣契約書,核該買賣契約(即主約)之當事人應為「 謝鳳英 、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雖據債權人提出契約轉讓申請表,惟查該契約轉讓申請表並無任何原認購人謝鳳英資料之填載及簽章,詎債權人嗣後釋明契約轉讓申請表有蓋印原認購人謝鳳英之手印,然依形式觀之,仍無從推知該契約轉讓之合法性,逾期迄今仍未據債權人提出有原買受人合法讓與契約之其他相關釋明文件。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契約編號B010829之買賣價金60萬元部分、契約編號A00176之買賣價金20萬元部分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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