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8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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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820號聲請人 林銘賢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LINDAWULANDARI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陳報相對人清晰之居留證影本,並確認相對人姓名是否有誤。」,此項裁定已於110年4月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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