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2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字第2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竹簡字第21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速偵字第二0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之。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倒數第二行「在新竹市○○路○○○巷○號五樓為警查獲,扣得其所有供竊取上開機車所用之鑰匙一支,並由甲○○帶同警方前往新竹市○○路○○○號前起獲上開機車一部(已發還被害人)。」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蕭惠婷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速偵字第203號被告甲○○男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縣○○鎮○○路○○○巷○○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94年7月29日以94年度竹簡字第1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5月確定,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其分期繳納罰金,因無力完納而僅執行完畢61日,當應執行有期徒刑91日,甫於95年3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12月15日22時許,在新竹縣○○鄉○○村○○○路7之1號旁,以自備之鑰匙,徒手竊取乙○○所有停置於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得手後據為己有,並供己代步之用。甲○○為掩飾並逃避查緝,將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0面,懸掛於其所竊得之上開機車上,嗣於97年1月26日22時15分許,在新竹市○○路○○○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機車1部、鑰匙1把。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1.被告甲○○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業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不諱。
2.被害人乙○○於警詢中之指述。
3.證人 陳俊雄張彥堂 於警詢中之證述。
4.乙○○所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
5.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1紙。
7.新竹市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1紙。
8.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失車紀錄各1紙。
9.照片5張在卷可佐。
10.行竊工具鑰匙1把扣案可資佐證。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扣押之機車鑰匙1把,係被告所有,具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檢察官邱宇謙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書記官賴玉華附錄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