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陸佰壹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第一審原告,第二審被上訴人)與相對人(第一審
被告,第二審上訴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經本院97年
度簡上字第23號民事判決確定(本院中簡字第4610號),其
訴訟費用第一審部分應由相對人負擔45%。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備           考│
├────────┼─────────────┼──────────────┤
│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  │              │
├────────┼─────────────┼──────────────┤
│測量費│4,250元  │              │
├────────┼─────────────┼──────────────┤
│合    計  │5,800元 │相對人負擔其中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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