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328號上訴人 劉芷菱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 律師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12日本院100年度婚字第328號兩造間離婚事件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俊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