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48號原告 黃鉑崙 訴訟代理人 林士煉 律師
胡書瑜 律師被告 賴威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24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賴威臣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交易字第24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開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侯驊殷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