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99號原告 劉東娥 被告 劉景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所訂立之室內裝修工程承攬合約書第15條約定:「雙方如因本合約涉訟者,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上開合約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則依前揭法文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書記官古紹霖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