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0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楊明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伍萬柒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其中叁萬叁仟肆佰捌拾玖元自民國101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截至101年3月27日止累計57,866元未給付,其中33,489元為消費款、24,377元為循環利息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翊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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