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9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94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傅美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肆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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