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9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905號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法定代理人 孫卓卿 債務人 陳宗仁 (即被繼承人 陳金遜 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淑娥 (即被繼承人陳金遜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金遜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捌佰捌拾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葉淑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