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佳勲
王琌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緩字第3133、313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2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音箱伍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楊佳勲、王琌樂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5520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8月25日確定,111年8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音箱5個(詳110年度偵字第5520號卷第79頁,110年度保管字第2813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2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8月15日以110年度偵字第552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0年8月25日確定,嗣於111年8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參。而本件扣案之音箱5個,均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有蝦皮拍賣帳號mul2264a、papaok拍賣頁面、鑑定報告書、商品照片、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等附卷可稽(見偵301卷第219至249、261至295頁),爰均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勁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昱程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