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55號原告 蘇文智 訴訟代理人 邱垂勳 律師被告 蘇文厚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蘇原弘 被告 蘇仁和 訴訟代理人 蘇樹炎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張怣猪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李曉玫 複代理人 李鴻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1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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