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8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883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乙○○
一、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
二、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參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
三、債務人應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