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3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3338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非訟代理人 吳佩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TACOLTD.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TACOLTD.公司登記之證明文件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護照等)。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