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6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世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世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洪世明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附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受刑人洪世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9月20日│101年11月29日││├──────┼─────────┼─────────┼─────────┤│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1年度毒│南投地檢102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108號│偵字第368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752│102年度易字第287│││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月31日│102年8月15日││├─┼────┼─────────┼─────────┼─────────┤││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752│102年度易字第287│││判││號│號│││決├────┼─────────┼─────────┼─────────┤││判決確定│102年2月21日│102年9月6日││││日期││││├─┴────┼─────────┼─────────┼─────────┤│備註│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第660號(102年│字第2186號││││度執緝字第2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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