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士秩字第1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陳澤文
       周研希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7年
1月29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07302476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澤文、周研希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扣案之塑膠
花盆壹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1月12日23時許。
(二)地點:台北市○○區○○路○段00號前。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中之供述。
(二)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大屯派出所陳報單。
(三)扣案塑膠花盆1個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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