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姵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姵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姵蓉因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又「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臺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再者,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裁定意旨復認為上開更定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刑期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合先敘明。
三、受刑人朱姵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經如附表所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之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施鴻均附表:受刑人朱姵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4月6日│99年4月4日│99年6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99年度毒│桃園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751號│偵字第1751號│偵字第1040號│├───┬────┼────────┼────────┼────────┤│最後│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15│99年度審訴字第15│99年度訴字第732││事實審││34號│34號│號││├────┼────────┼────────┼────────┤││判決日期│99年9月24日│99年9月24日│99年11月15日│├───┼────┼────────┼────────┼────────┤│確定│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15│99年度審訴字第15│99年度訴字第732││判決││34號│34號│號││├────┼────────┼────────┼────────┤││判決│99年9月24日│99年9月24日│99年11月15日│││確定日期││││├───┴────┼────────┼────────┼────────┤│備註│桃園地檢99年度執│桃園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5435號│字第15435號│字第3204號││││││└────────┴────────┴────────┴────────┘┌────────┬────────┬────────┬────────┐│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6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040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99年度訴第73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10月15日│││├───┼────┼────────┼────────┼────────┤│確定│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99年度訴第732號││││判決││││││├────┼────────┼────────┼────────┤││判決│99年11月15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3204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