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2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2075號聲請人 王木貴 (即 翁彩蓮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翁彩蓮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股份分配協議書正本。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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