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57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鄭進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8,378元,及自民國91年9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鄭進賢於民國88年05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債務人未按期給付,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