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94號聲請人 周佳澄 代理人 吳鏡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宜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吳宜遙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29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3×43×10=1,29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聲請人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即具體說明何謂入不敷出),並詳實說明民國106年11月協商成立後迄今共清償若干金額?自何時開始毀諾?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請聲請補正提出配偶、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戶籍地與居住地不一致之原因為何。
五、聲請人主張須扶養母親詹○○、兒子周○○、女兒蕭○○,請提出聲請人配偶蕭○○、母親詹○○、兒子周○○、女兒蕭○○之「財政部國稅局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近5年內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敘明聲請人配偶目前之工作情形及各項收入、先前及目前協助負擔家中生活開銷之詳細情形為何(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期、給付金錢或協助支應生活花費之金額多寡等)。另請就母親詹○○、兒子周○○、女兒蕭○○每月所需扶養費,提出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並說明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配偶、兄弟姊妹)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5年3月6日起至107年3月5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聲請人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應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情事為何。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之公司行號名稱?平均月薪為何?請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在職證明、最近六個月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或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連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聲請人配偶、母親詹○○、兒子周○○、女兒蕭○○,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身障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105年3月6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本件更生聲請前二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車號、行照影本、聲請前二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十、依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之記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房租24,000元:請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該人與
聲請人之關係為何?是否有分擔房租、水電費等支出?若有,請說明每月分擔比例、金額;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㈡網路費1,000元、水電瓦斯費5,000元、電話費(含室內電
話、手機)1,700元:聲請人應提出最近三個月之帳單或繳款收據,並具體列表說明,據實向法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聲請人並應釋明高額水、電、瓦斯及電話費之必要性。
㈢交通費4,000元:請具體說明聲請人上班地點、上班天數、
每周加油次數及單價,或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之單趟金額及每月搭乘次數,並提出上開相關繳費單據。
㈣生活日用品及零用金4,000元:請說明該項支出之必要性,
及陳報每月具體支出之數額且列表成冊(勿僅以概括方式陳報)。
㈤勞保、健保費用1,000元:請提出最近三個月之繳款單據。
㈥母親醫療費8,000元:請提出最近三個月之醫療費用單據,並說明「每月」支出高額醫療費用之必要性。
十一、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二、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十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105年3月6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105年3月6日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五、請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十六、請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十七、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十八、請說明若本院否准聲請人之更生聲請,對聲請人之影響為何?有何裁定開始更生之必要?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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