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聲請人 黃雅玲 代理人 林世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雅玲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逾12,000,000元,除有第12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及第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同條例第1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可參。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以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經司法事務官以105年度司執消債更第270號更生事件進行更生程序,嗣經司法事務官於105年12月2日編製、公告債權表,聲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2,612,674元,已逾12,000,000元,而聲請人及全體債權人復未對上開債務總額提出異議而告確定,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是以本件縱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依上開規定,本院仍不得認可該更生方案。從而,本件應由本院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三、依首揭規定,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6年7月31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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