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939號
聲明人 胡建盛
聲明人 李曉芳
聲明人 胡璜 謀
聲明人 胡安宜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 胡建文 (男,民國89年2月29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里○鄉○○路00號)於113年6月15日死亡,被繼承人未婚無子女,聲明人胡璜謀、李曉芳為被繼承人之父母,係被繼承人第二順位繼承人,聲明人胡建盛、胡安宜為被繼承人之手足,係被繼承人第三順位繼承人,其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胡建文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