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4號原告 林沛淳 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 廖俊豪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張祐誠